新上路之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上限?補休怎麼休?
2018.03.30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在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前提下,每月可加班時數提高至54小時,三個月上限為138小時,且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此三個月是指連續三個月,換言之,如果連續三個月合計超過超過加班時數的上限,就算違法。
加班可以換補休,補休未休完可以換加班費,新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增訂此規定。那超過何時,才叫做未休完呢?其實,補休期限原則上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而勞基法只是再訂個底線,免得補休被無限期遞延。
因此補休如果屆期還未休完,或者沒有在一年內休完,那麼雇主必須在下個工資給付日或屆期後的30天內發給加班費。「一年」的計算方式沿用特休假的計算方法,分為自到職日起算的週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曆年制等,端看公司的規定而定。
如果補休在契約終止還未休完,雇主則必須立即結清發給加班費。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未休的特休假可遞延一年,但遞延的特休假應於次年請休時優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