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持槍打獵案 最高法院首次提出釋憲聲請
2017.09.30最高法院昨(二十八)日針對原住民持用先進獵槍,射殺保育類野生動物案作出評決,裁定停止審判,認為現行規範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對此聲請釋憲。
本起案件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史以來,首次提出釋憲聲請,合議庭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特徵之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打獵,致不能使用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以及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必要,進行狩獵,已罔顧原住民生活習慣。參照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原住民自製獵槍必須符合填充物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等條件。
合議庭指出,現行相關規範未確實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檢討修正,且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應事先與原民部落諮商,獲得其同意,和分享科技之惠的尊重、雙贏理念,以及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肯定多元文化、維護原住民傳統及促進其發展的意旨。因此請求司法院大法官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41條第1項,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加以考量部分宣告違憲。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